1. 土地征收补偿包含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2. 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对此有明确规定。3. 补偿程序:征地告知,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现状调查及确认,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国土资源部和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费用标准和支付对象,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4. 补偿争议解决: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被征地农民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可以通过要求举行听证会、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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