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有过错方提出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2. 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物质损害赔偿主要是因过错行为给无过错方造成的财产损失,如因家庭暴力导致的医疗费、误工费等。精神损害赔偿则根据过错程度、侵害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以及无过错方的精神损害程度、当地经济状况等因素综合确定赔偿数额。3. 无过错方需在离婚诉讼过程中明确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判决。若过错方的行为构成犯罪,无过错方还可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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