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遗嘱是指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对其遗产或其他事务所作的个人处理,并于创立遗嘱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符合法定形式,如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等。《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至一千一百三十九条对遗嘱形式有详细规定。2. 遗书则是指死者生前写的书信、文稿等。遗书不一定是对财产等事务的处理安排,其形式和内容相对更为宽泛、随意,不一定遵循严格的法律形式要求,也不一定具有处分遗产等特定法律意义。它可能只是记录个人想法、情感等,不一定产生如遗嘱那样直接的财产继承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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