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子女一般不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先死亡的长辈直系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项法定继承制度。继子女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属于拟制血亲,有继承权,但并非基于其与继父母的这种关系产生代位继承。因为代位继承是基于被继承人子女的特定身份关系,继子女不属于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这一范畴。例如,继子女的继父母去世,继子女的亲生父母健在,此时不存在继子女代位继承继父母遗产的情况。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这里明确的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而非继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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