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离婚时孩子抚养权的判决,以最有利于孩子成长为原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但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等情形的,可予优先考虑。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法院会综合考量父母双方的经济状况、生活环境、教育背景等因素来判定抚养权归属。2. 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需支付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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