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迁诉讼期间原则上不能强拆。根据《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所以,在房屋拆迁诉讼期间,若未满足上述法定条件,行政机关不能进行强拆。这是为了保障当事人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的机会,防止行政机关在诉讼未决时擅自采取强制拆除行为,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若行政机关违反规定在诉讼期间强拆,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要求确认强拆行为违法,并要求赔偿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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