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发生的债务。其范围包括: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法律依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一)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二)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三)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四)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核心分析:1. 共益债务目的在于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2. 构成共益债务需是破产程序开始后发生的特定债务。3. 不同类型共益债务有其各自的发生情形。实务建议:1. 涉及共益债务纠纷时,相关方应及时收集合同、支付凭证、侵权证据等能证明债务发生的材料。2. 可向破产管理人主张共益债务的认定和清偿。3. 若对共益债务有争议,可通过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解决,按民事诉讼程序进行举证、质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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