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房屋价值补偿: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通常由专业评估机构评估确定。2. 搬迁、临时安置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要给予搬迁费;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过渡期限内,征收部门应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3.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针对非住宅房屋,因征收导致停产停业的,依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补偿。4. 奖励性补偿:各地为鼓励被征收人积极配合征收工作,可能会设置奖励性补偿,如按时签约搬迁奖励等。具体补偿标准和方式需依据当地的征收政策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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