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关系成立需满足以下法律规定:1. 双方有借贷合意,即达成借款或出借的一致意思表示,可通过书面合同、借条、聊天记录等形式体现。例如《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2. 有实际的款项交付。出借人需将约定的借款金额交付给借款人,交付方式包括现金交付、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支付等。只有同时具备借贷合意和款项交付,借贷关系才依法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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