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抵销的条件: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2. 抵销的行使方式:通常由主张抵销的一方以通知的形式告知对方。通知应明确表明抵销的意思表示,且要送达对方。3. 债务性质等限制:若债务性质不适合抵销,如具有人身专属性的债务等,不得抵销。依当事人约定不得抵销的,从其约定。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也不能进行抵销。例如,因故意侵权产生的债务,一般不能与对方债务抵销。 4. 抵销的效力:抵销通知到达对方后,双方互负债务在相应范围内消灭。已抵销部分不再履行,双方仅需就未抵销部分继续履行各自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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