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规定(第三百九十五条),以下财产可以作为抵押财产: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 建设用地使用权;3.海域使用权;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 交通运输工具;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