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股东通常情况下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但存在一些特殊情形会导致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2. 若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20条第3款)。比如股东利用关联交易转移公司资产等行为。3.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第63条)。4. 公司在设立时,股东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未足额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5.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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