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于到期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公司有权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缴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2. 若经催告后,股东仍未实缴,公司可以通过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3. 情节严重的,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4. 当公司因股东未实缴出资而对外承担债务时,债权人有权要求未实缴出资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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