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如甲向乙借款,丙作为保证人,在甲无法还款时,丙需承担还款责任(《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2. 抵押: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例如,甲用自己的房产为向乙的借款做抵押(《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3.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动产质押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权利质押是以汇票、本票、支票等权利凭证出质作为担保。如甲将自己的汽车交给乙质押,或者用自己的股权为借款质押(《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第四百四十条)。4. 留置: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比如,甲将汽车交给乙维修,甲不支付维修费用,乙可留置该汽车(《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5. 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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