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并没有统一固定的“国家17条规定”。一般来说,拆迁补偿需遵循公平、合理原则。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1. 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2. 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等。3. 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4.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订立补偿协议,达不成协议的,由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具体拆迁补偿要依据当地政策及实际情况,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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