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2. 宅基地申请条件通常为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等。3. 宅基地的取得需经过法定程序,一般由村民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4. 宅基地使用权不得单独转让,有下列转让情况,应认定无效:城镇居民购买;法人或其他组织购买;转让人未经集体组织批准;向集体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受让人已有住房,不符合宅基地分配条件。5.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五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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