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多重让与是指债权人将同一债权先后转让给多个受让人。2. 债务人的清偿规则如下:若债务人在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前,已向让与人履行债务,该履行有效。例如,甲将债权转让给乙,后又转让给丙,在甲通知债务人丁之前,丁向甲履行了债务,此履行对丁而言是有效的。债务人收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只有向最先到达的债权受让人清偿债务才发生清偿效力。比如,甲先通知债务人戊将债权转让给乙,之后又通知转让给丙,戊先收到通知,那么戊向乙清偿债务后,甲与戊之间的债务关系消灭。若债务人向非最先到达的受让人清偿债务,且债权人没有另行通知债务人该受让人已取得债权,那么该清偿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需向最先到达的受让人清偿。这些规则主要依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等相关规定,旨在平衡各方利益,确保债权让与秩序及债务人清偿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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