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 建设用地使用权;3. 海域使用权;4.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6. 交通运输工具;7.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例如,个人的房产可用于抵押获取贷款;企业的机器设备也能作为抵押物。但需注意,土地所有权、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等财产不得抵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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