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幼儿园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导致孩子溺亡,学校存在过错,应当承担相应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核心分析:首先,幼儿园对在园幼儿负有教育、管理职责。提前放学未通知家长,使家长无法及时知晓孩子情况并履行监护职责,这是管理上的疏漏。其次,孩子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的管理范围。此次溺亡事件与幼儿园未履行通知义务存在因果关系。关键构成要件在于学校未尽合理通知义务以及该不作为与孩子溺亡有直接关联。实务建议:家长可收集幼儿园提前放学且未通知的相关证据,如监控视频、学校的书面通知记录、与老师的沟通记录等。可与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协商不成可向教育主管部门反映情况寻求协调,也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幼儿园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法律程序上,先准备好证据向法院立案,然后等待法院审理判决,根据判决结果要求幼儿园履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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