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主体资格:发行人应当是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 经营年限: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有限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3. 盈利要求:最近3年连续盈利,发行人应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得有下列影响持续盈利能力的情形: 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发行人最近1个会计年度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以及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 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4. 股本要求: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5. 无形资产占比:最近一期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6. 募集资金: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数额和投资项目应当与发行人现有生产经营规模、财务状况、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等相适应。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投资管理、环境保护、土地管理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发行人应当建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制度,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这些要求依据《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传媒公司若想成为上市公司,需满足上述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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