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若未实际收到借款,借款合同未生效,通常无需还款。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九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这意味着仅有借款的合意,没有实际交付借款,借款关系尚未真正建立。但存在特殊情况,比如款项是以转账形式交付,而收款账户实际是借款人控制,即便借款人称未收到钱,法院可能根据其他证据认定借款已交付。或者有证据证明借款人通过其他形式已实际使用该笔借款对应的资金,也可能被认定需还款。所以,关键在于是否有证据表明借款已实际交付,若不能证明,一般不用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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