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在一条乡村道路上,一辆机动车为避让对向车辆失控,撞上了对向行驶的电动自行车,车上乘客A女士不幸受伤,左股骨干下段粉碎性骨折。交警部门认定驾驶员负事故全部责任,A女士无责任。A女士受伤后,经过两次住院共27天的治疗,最终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被鉴定为十级伤残。本以为责任明确,赔偿应该顺理成章。然而,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却提出了异议。他们以“被鉴定人原有膝关节退行性病变,外伤参与度仅50%”为由,主张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按50%比例赔付。这让A女士陷入了困境,明明是对方的全责,自己却要因为自身的基础疾病而少拿赔偿,这显然不公平。A女士在无助之际,找到了陈岳荣律师。陈岳荣律师拥有三十年的法律从业经验,不仅具备扎实的民商事案件法律服务功底,还在交通事故领域有着丰富的办案经验。面对这起复杂的案件,陈岳荣律师迅速制定了详细的代理策略,从多个维度展开辩护。陈岳荣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179条、第1183条及侵权责任“蛋壳脑袋”规则,强调受害人特殊体质不能成为减轻侵权人责任的理由。在法律层面上,明确指出A女士的原有疾病并非法律上的过错,侵权人不能以此为由减少赔偿责任。为了证明事故暴力足以造成现有伤残,陈律师调取了A女士的完整病历、影像片,并邀请骨科专家出具书面意见。这些证据有力地表明,即使A女士存在膝关节退行性病变,但本次事故的外力才是导致她十级伤残的直接原因。结合最高人民法院第24号指导性案例精神,陈律师阐明“外伤参与度”仅系医学事实评价,并不能等同于法律上的过错。如果按照保险公司的主张,以“外伤参与度”来减免赔偿责任,将变相鼓励保险公司以体质差异为由削减赔偿,违背了公平原则与司法政策。经过陈岳荣律师的不懈努力,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法院认定,受害人自身疾病非法律过错,不减轻侵权人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限额内全额赔偿;判令保险公司一次性支付A女士各项损失22.4万余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元),并返还驾驶员先前垫付费用。这个判决对于A女士来说,无疑是一场及时雨。她不仅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也感受到了法律的公正和温暖。而陈岳荣律师在整个案件中,就像是一位专业的领航员,凭借着扎实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办案经验和对公平正义的执着追求,为A女士指引了正确的方向,帮助她成功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到,当遇到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尤其是涉及“外伤参与度”等复杂问题时,受害者一定要保持冷静,及时寻求专业律师的帮助。专业律师能够从法律、证据等多个方面为你提供全面的支持和保障。首先,要选择一位经验丰富、专业能力强的律师。像陈岳荣律师这样,拥有三十年法律从业经验,熟悉交通事故领域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的律师,能够更好地应对各种复杂情况。其次,要积极配合律师的工作。提供详细的案件信息和相关证据,以便律师能够准确地了解案情,制定出最佳的代理策略。最后,要相信法律的公正。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一定能够得到公正的裁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是一个复杂的法律问题,但只要我们有专业律师的支持,有法律的保障,就能够在困境中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希望每一位受害者都能像A女士一样,在专业律师的帮助下,成功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重新回到正常的生活轨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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