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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欠款诉讼驳回背后:专属管辖规则在分包合同纠纷中的关键影响

2026.07.095人浏览

一、案情初现:工程欠款引发诉讼
建筑行业的日常运营中,工程分包是常见的业务模式。有一家注册于浙江金华市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在2013年至2015年期间,与南京扬州的两家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四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了位于江苏省南京市和扬州市的多处工程项目。A公司承包工程后,其南京分公司时任负责人张某将部分水电工程分包给了洪某实际施工。
工程结束后,发包方与A公司就案涉四个合同所涉工程造价分别进行了结算。洪某认为,经与发包方结算,扣除相关费用后A公司实际应付其工程款为3848万余元,但A公司仅支付了2715万余元,尚欠付1132万余元。于是,洪某向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与张某共同支付欠付工程款及利息,并要求发包方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补充支付义务。
二、管辖争议:律师精准识别关键
2023年5月4日,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了本案。A公司委托了浙江泽大(东阳)律师事务所的周家豪律师以及团队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周家豪律师是一位经验丰富的实战型商事律师,他长期担任大型集团公司、建筑公司等多家知名企业法律顾问,代理各类民商事案件数百件,不仅精通法律条文,更懂得如何在复杂的商业博弈中灵活运用法律工具。
周家豪律师在审阅案卷材料后,敏锐地发现本案存在重大的管辖权问题。首先,工程地点分散,原告自述本案起诉的工程款包含四个工程,其中三个工程地点在南京市,一个工程地点在扬州市,涉及两个不同的地级市。其次,法律关系独立,原告与张某之间就每一个独立的工程项目所形成的法律关系是相互独立的,且双方之间均无书面合同,款项支付也是混同的。再者,发包主体不同,第三人南京某房地产公司明确表示,涉及扬州某房地产公司的工程与其无关,南京的公司和扬州的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人主体。最后,结算情况各异,案涉南京区域内三个工程已分别结算完毕,各工程之间的款项往来相互独立。
三、法院审查:专属管辖规则适用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应由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法院向原告释明,原告就每一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与张某等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独立的,应分别向各工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经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主张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案涉四个工程对应的款项。
四、案件结果:驳回起诉维护权益
2023年7月26日,江苏省南京江北新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认定“原告就每一个独立的工程项目与张某等之间的法律关系是独立的。经释明,原告仍主张在本案中一并处理案涉四个工程对应的款项,亦违反专属管辖的规定”。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驳回原告洪某的起诉。
在本案中,周家豪律师发挥了关键作用。他精准识别法律适用,第一时间识别出本案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规则,而非普通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则,为案件抗辩奠定了正确的法律基础。他系统梳理案件事实,通过对四个工程项目地点、发包主体、结算情况、法律关系独立性等要素的系统梳理,构建了完整的管辖权抗辩事实链条,使法院能够清晰认识到本案不宜在一个案件中合并审理。他有效维护当事人权益,通过管辖权异议的成功抗辩,避免了当事人在管辖法院不当的案件中进行实体审理,为当事人后续应诉争取了有利的时间和空间,有效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和风险。他还专业制定诉讼策略,在法院释明环节,协助当事人坚持管辖权抗辩立场,最终促使法院依法作出驳回起诉的裁定,体现了律师在诉讼程序把控方面的专业素养。
这起案例给我们带来了重要启示,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专属管辖规则的适用是被告方重要的程序性抗辩手段。当多个工程项目分散于不同地域时,原告强行合并起诉可能因违反专属管辖规定而被驳回,当事人应当重视管辖权异议在诉讼策略中的重要价值。在面对复杂的法律问题时,专业律师的作用不可忽视,他们能够凭借专业的知识和丰富的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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