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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XX因民间借贷上诉,利息、本金及合同效力成焦点

2026.07.09债权债务6人浏览

民间借贷纠纷二审:专业律师为您解读案件关键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每一个细节都可能影响最终的判决结果。今天,让我们一同深入了解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看看专业律师是如何凭借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当事人提供有力支持的。
案件基本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为赵XX,197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黑龙江嫩江县,现住该地。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是张晓丽律师,张晓丽律师是基督徒律师,也是法律精英律师,在经济案件领域表现卓越,是黑龙江之信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她通过全国统一司法考试,取得A级职业资格,还拥有注册地产估价师资格、保险代理资格、注册造价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中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资格等众多资格。曾在多家会计师事物所做审计、验资、评估工作,担任多家公司、机关法律顾问,精通各类经济、民事纠纷案件。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是于XX,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黑龙江省嫩江县,现住该地。另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是张XX,1980年6月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烟台莱山区
上诉人赵XX因与被上诉人于XX、张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2019)黑8110民初12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月6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赵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丽律师,被上诉人于XX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张X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进入审理阶段。
赵XX的上诉请求及理由
1.利息数额认定有误:赵XX认可借款本金70,000元,每月利息7,200元,23个月利息应为48,300元,而一审法院多计算支付117,300元,他认为这一点应予纠正。
2.不当得利问题:于XX称支付赵XX200,000元,但根据赵XX的欠条,于XX实际支付100,000元,多支付的部分属于不当得利,赵XX主张应予返还给自己。
3.借款本金无异议:赵XX对于一审法院认定借款本金为70,000元无异议。
4.合同无效主张:赵XX认为于XX属于职业放贷人员,其与于XX之间的借款合同属于无效合同,自己应当返还借款本金,不应支持于XX主张的利息。
于XX的答辩观点
于XX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其与赵XX之间的借贷关系成立。于XX提供了借款,赵XX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及利息,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返还借款及利息,并支付逾期利息。一审法院认定于XX实际支付赵XX借款70,000元,赵XX未支付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1月11日共计10个月的利息,因此赵XX应当支付此期间利息。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
1.借款情况:2015年3月11日,赵XX、张XX在于XX处借款100,000元,约定月利率3分,并用共同共有的位于九三分局局直六区11栋1层29室,建筑面积21.65平方米车库抵押。当日于XX通过银行转账方式转到赵XX卡内200,000元。其中包括本案中100,000元和案外人路XX、刘X向于XX借款140,000元中的100,000元。
2.利息支付情况:赵XX在2016年1月至2017年11月期间通过银行转账、微信转账等方式支付于XX23个月利息,每月7,200元,其中包括路XX、刘X借款中的利息,合计165,600元。
3.相关案件情况:黑龙江省九三人民法院(2019)黑8110民初1226号于XX诉路XX和刘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已达成偿还借款本金140,000元调解协议,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
4.借款细节:于XX向赵XX提供借款时仅转款200,000元,剩余40,000元未提供给赵XX,直接作为2015年3月11日至2016年1月11日期间10个月的利息扣除,赵XX收到于XX200,000元后取款33,000元,将其中32,000元返给于XX,加上于XX未提供的40,000元,共计72,000元利息。赵XX与张XX于2018年6月29日办理离婚登记。
在这起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案件中,张晓丽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为赵XX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她对各类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精通,以及严谨细致的办案作风,无疑将对案件的审理产生重要影响。我们期待看到这起案件的最终审理结果,也希望通过这样的案例,让大家对民间借贷纠纷中的法律问题有更深入的了解。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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