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分。2. 若为补充申报债权,需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3. 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未能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在破产财产分配前可向管理人说明情况并提供证明,经审查属实后,可按规定补充申报,同样可获得清偿。4. 法律依据为《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分。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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