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对交警处理不满意申请行政复议,可按以下步骤进行:1. 确定复议机关:一般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交警所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例如,县级交警大队作出的处理,可向市交警支队或该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 准备材料:通常需提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写明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信息、复议请求及事实和理由等;还需附上交警作出处理的相关证据材料,如事故认定书、处罚决定书等,以及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3. 提交申请:可以通过当面递交、邮寄或者在行政复议机关指定的网络平台提交行政复议申请。申请应在知道交警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但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4. 等待复议:复议机关会在收到申请后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并通知申请人。之后会进行调查、听取各方意见等程序。5. 复议决定:复议机关一般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延长30日。如果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仍不满意,除法律规定终局的复议决定外,还可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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