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它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在运营过程中产生的债务,首先要用自身的资产来偿还。2. 对于个人出资且以个人名义从事民办非企业单位业务活动的,由个人承担民事责任。若出资人在开办单位的支持下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开办单位存在过错,可能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清偿责任。3. 如果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注销,在清算时,应依法清偿债务。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照章程的规定或者权力机构的决议处理,用于公益目的或者非营利目的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可能会被要求追回用于偿债。总之,民办非企业单位债务承担遵循以自身财产为基础,依具体情况界定责任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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