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未成年人睾丸损伤的案件中,患儿及其家属就因为医院在诊疗过程中忽视证据的留存和规范操作,导致维权困难。未成年患儿因左侧睾丸疼痛就诊,首诊医院误诊为附睾炎,延误了睾丸扭转的诊疗时机,最终导致睾丸坏死并被切除,构成七级伤残。从诊疗过程来看,首诊时医院未完善检查、未排查睾丸扭转,直接诊断为附睾炎,建议至社区卫生所输液抗炎。患儿在卫生所输液多日,疼痛未缓解,再次至县级医院复诊,仍未及时确诊,仅建议转上级医院。患儿转院后确诊睾丸扭转,但因延误过久,睾丸已坏死,被迫行切除术。在纠纷发生后,县级医院主张无过错、损害系自身病情所致。这里医院就忽视了在诊疗过程中详细记录、排查病情的重要性,就如同“口说无凭”一样,没有完整规范的病历作为证据,很难证明自己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家属维权无门,委托了深耕医疗损害领域的邓庆奋律师代理维权。邓庆奋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他是儿科/泌尿外科医疗损害专业律师,擅长未成年人医疗纠纷,尤其对睾丸扭转等急症诊疗规范、误诊过错认定经验丰富。邓律师全面梳理诊疗记录,精准指出医院三大致命过错:首诊未排查睾丸扭转、病史询问不细致、未及时会诊;复诊延误确诊,错失黄金救治时间;违反急症诊疗规范,直接导致睾丸坏死,夯实了过错基础。这就相当于为案件找到了关键的书面证据,让医院的过错无可辩驳。同时,邓律师申请医疗过错及伤残鉴定,提交儿科/泌尿外科诊疗指南,论证医院过错是损害的直接原因,推动鉴定意见认定医院为主要原因(56%-95%)、七级伤残。针对医院“病情特殊、自身因素”的抗辩,结合鉴定意见、急症救治常识,强调睾丸扭转黄金救治期短,医院误诊延误是决定性因素,有力反驳了免责主张。严格按标准核算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重点突出未成年人伤残对身心的重大影响,主张合理赔偿。还追加保险公司为被告,厘清责任主体;庭审围绕过错、因果、责任比例充分辩论,强化主要责任认定。最终,法院采纳了邓庆奋律师的核心意见,认定县级医院承担70%主要责任,赔偿各项损失297220.67元(由保险公司赔付),社区卫生所无责,案件受理费由医院方承担大部分。这个案件不仅为患儿家庭弥补了身心伤害,也警示医疗机构要重视未成年人急症诊疗,严格落实睾丸扭转排查等规范,杜绝误诊延误,保障未成年人健康。另一个案例是医疗美容欺诈维权案。2017年5月至2019年6月,夏某在某医美门诊部先后接受4次鼻部整形及注射美容手术,共支付费用50768元。术后出现鼻尖变形萎缩、关节积水、鼻部化脓等不适症状。夏某要求提供完整病历,医方以“丢失”为由拒绝。经查询,手术医生李某的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而手术发生在2017年至2019年期间,李某不具备独立实施医美手术的主诊医师资格。卫健局认定医方违规并立案处罚。在这个案例中,医方同样忽视了证据的重要性,病历丢失、医生不具备资格却进行手术,这些行为都没有有效的证据来支撑其合法性。夏某认为医方构成欺诈,提起诉讼。邓庆奋律师在这个案件中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策略。他敏锐把握本案特点,选择以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为案由,主张医美服务属于消费行为,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退一赔三”条款,大幅降低了维权难度。通过调取医师执业信息及卫健局复函,查明李闯医生美容主诊医师备案日期为2020年1月10日,其为夏某实施手术时均未备案。依据《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第十八条“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的规定,成功论证医方构成欺诈。同时,邓律师积极推动行政投诉,卫健局先后作出《答复意见书》及《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医方未按规定保管病历资料、无主诊医师参与手术等违法行为。这些行政处罚成为法院认定欺诈的关键证据。针对医方“备案不影响资质”的上诉理由,邓律师援引卫健局复函明确意见:“未进行医疗美容主诊医师备案的执业医师,需要在美容主诊医师的指导下开展相关美容项目的技术服务。”而医方未能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有主诊医师指导,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全面采纳邓律师意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最终,一审判决退还医疗服务费20363元+三倍赔偿152304元=172667元,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医方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63元。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无论是医疗纠纷还是医美欺诈案件,证据在法律维权中都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口说无凭”这一常识在法律上体现为证据的重要性,没有证据就无法有力地维护自己的权益。而邓庆奋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经验和深厚的法律知识,能够准确地找到案件的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利益。在遇到法律问题时,一定要重视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同时选择专业的律师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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