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来看一个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案例。原告从被告刘某某处承接了某住宅项目的水电工程,双方仅仅是口头约定,并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在工程行业,大家都知道签订书面合同能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可原告却忽略了这一点。原告完成施工后,与刘某某聘用的预算员进行结算,形成了《工程结算单》,刘某某本人也在上面签字确认。本以为有了这个结算单,工程款就能顺利拿到手,然而刘某某却未按约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无奈之下,委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的陈清律师提起诉讼。陈清律师接手案件后,面临的首要难题就是没有书面合同。但他凭借丰富的经验和专业的法律知识,通过《工程结算单》、变更指令单、签证统计表等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分包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这里涉及到一个重要的法律常识,在建设工程领域,即使没有书面合同,只要有相关证据能证明双方存在实际的合同关系,就可以依法主张权利。而刘某某在《工程结算单》上的签字,成为了本案最关键的证据。陈清律师成功论证该签字具有确认结算金额的法律效力,法院全额采纳了这一观点。不仅如此,陈清律师还突破单一被告的限制,将违法分包人刘某某、总包方某建设公司、发包方某置业公司一并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违法转包人、总包方乃至发包方主张权利。在这个案件中,涉案工程转包、分包行为均属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陈清律师通过梳理总包方与刘某某之间的付款对账明细,发现总包方举证中的差额问题,成功核减45000元,相应扩大了总包方的连带责任范围。同时,面对总包方“已付清”的抗辩,律师通过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指出其举证瑕疵,法院最终认定总包方尚欠24万余元,仍需承担相应责任。最终,法院判决三被告在各自欠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成功追回工程款184万余元及利息,实现了多重主体、多重保障的胜诉判决。再看另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某建筑公司受某园林开发公司临时指派,负责某重点市政工程中的土方平整项目。由于工期紧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明确约定土方单价。原告完成土方平整约130余万立方米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约460万元一直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只好委托陈清律师提起诉讼。在这个案件中,同样是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单价约定不明。陈清律师强化证据链,通过联系函、用款申请审查表、现场施工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并获得被告对工程量的确认。当被告质疑单价标准时,律师积极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核心依据。虽然法院未支持利息请求,但律师在策略上聚焦于工程款本金,确保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不受影响。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完成的土方工程量属实,经司法鉴定,土方单价为4.8元/立方米,工程总价630余万元,扣除已付款项后,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约400万元。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在建设工程领域,签订书面合同是非常重要的法律常识,但很多施工方却常常忽略。一旦出现纠纷,没有书面合同就会让自己陷入被动。而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的陈清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功底、严谨的证据思维与丰富的庭审经验,即使在没有书面合同的情况下,也能通过各种证据和法律手段,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权益。所以,施工方在项目进行中一定要注意留存书面结算文件等关键证据,在发生纠纷后第一时间委托像陈清律师这样的专业律师介入,制定最优诉讼策略,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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