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住宅项目中,原告作为实际施工人从被告刘某某处承接了水电工程。由于种种原因,双方并未签订书面合同。原告完成施工后,与刘某某聘用的预算员进行了结算,形成了《工程结算单》,刘某某本人也在上面签字确认。本以为事情就此尘埃落定,然而刘某某却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后,委托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的陈清律师提起诉讼。陈清律师接手案件后,面临的首要问题就是没有书面合同,如何证明双方存在分包合同关系以及欠款金额。从法律角度来看,书面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重要依据,在发生纠纷时能够提供有力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合同的形式可以是书面、口头或者其他形式,但在建设工程领域,书面合同更为重要,因为工程涉及的金额较大、周期较长、内容复杂,没有书面合同很容易引发争议。陈清律师凭借其丰富的专业经验和严谨的证据思维,通过《工程结算单》、变更指令单、签证统计表等证据,成功证明了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分包合同关系及欠款金额。其中,刘某某在《工程结算单》上的签字成为了本案最关键的证据。律师成功论证该签字具有确认结算金额的法律效力,法院全额采纳了这一观点。此外,陈清律师还突破单一被告的限制,将违法分包人刘某某、总包方某建设公司、发包方某置业公司一并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实际施工人可以突破合同相对性,向违法转包人、总包方乃至发包方主张权利。在本案中,法院经审理认定涉案工程转包、分包行为均属无效,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实际施工人有权主张工程款。最终判决刘某某应向原告支付工程款184万余元及利息,总包方某建设公司系违法转包,应在欠付刘某某工程款24万余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发包方某置业公司应在欠付总包方工程款389万余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在各自欠款范围内对原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原告的工程款得到了多重保障。另一个案例中,某建筑公司受某园林开发公司临时指派,负责某重点市政工程中的土方平整项目。由于工期紧急,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明确约定土方单价。原告完成土方平整约130余万立方米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约460万元一直未结清。原告多次催讨无果,同样委托了陈清律师提起诉讼。在这个案例中,同样是因为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单价约定不明,给追款带来了困难。陈清律师采取了一系列有效的策略。首先,强化证据链,通过联系函、用款申请审查表、现场施工记录等证据,成功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施工合同关系,并获得被告对工程量的确认。其次,在被告质疑单价标准的情况下,律师积极申请法院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进行价格鉴定,为法院判决提供了核心依据。虽然法院未支持利息请求,但律师在策略上聚焦于工程款本金,确保当事人的核心利益不受影响。最终,法院经审理认定原告完成的土方工程量属实,被告亦予以认可,虽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双方存在事实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经司法鉴定,土方单价为4.8元/立方米,工程总价630余万元,扣除已付款项后,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约400万元。这两个案例充分说明了“口说无凭”在建设工程领域的危害。很多施工方在项目进行过程中,因为各种原因忽略了签订书面合同,导致在追讨工程款时遇到重重困难。而江苏高瞻律师事务所的陈清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严谨的工作态度,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经济损失。同时,也让当事人深刻记住了“口说无凭”这个教训,明白了签订书面合同的重要性。在今后的工程建设中,施工方一定要注意留存书面结算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发生纠纷,要第一时间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制定最优诉讼策略,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