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决定机关: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均可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2. 适用条件:符合逮捕条件,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等情形的;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等情形。3. 执行地点:一般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4. 通知家属:决定监视居住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5. 监督考察:公安机关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监督考察,被监视居住人需遵守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等规定。6. 期限: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继续监视居住时,应当及时解除监视居住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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