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不服行政复议结果不可以起诉。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系统内部自我纠错的一种监督制度。2. 但存在特殊情形。如果行政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且是以复议机关的名义作出的,相对人对复议决定不服提起诉讼时,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此时行政机关若对复议结果有异议,在诉讼过程中可以进行相应的举证、辩论等活动来维护自身观点。3. 总之,行政机关通常不能单纯就行政复议结果起诉,而是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在后续可能引发的行政诉讼等程序中,通过合法途径表达对复议结果的看法并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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