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原则:借款合同纠纷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2. 合同履行地确定:若借款合同有约定履行地,按约定确定;未约定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时结清的合同,交易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3. 约定管辖:当事人可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4. 专属管辖:涉及不动产抵押借款等纠纷,若不动产在特定地区,该地区法院有专属管辖权。5. 特殊情况:如借款合同中存在多个被告且住所地不同,或合同履行地难以确定等复杂情况,需根据具体案情判断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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