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证据种类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2. 证据需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真实性要求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关联性指与复议案件事实有联系;合法性是证据取得方式等符合法律规定。3.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在规定期限内提供证据。申请人、第三人也可提供证据,以支持自身主张。4. 行政复议机关有权要求当事人补充证据,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如认为证据可能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可依申请或依职权采取证据保全措施。5. 证据应当在复议程序中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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