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致胜!闫丁律师成功助力客户获赔重大疾病保险金在保险理赔的复杂领域,每一个案件都关乎着投保人的切身利益。今天,让我们一同走进闫丁律师代理的一起典型保险合同纠纷案件,领略其专业风采与胜诉智慧。一、律师简介闫丁律师现执业于吉林同信法大律师事务所,在保险法律领域成绩斐然。他是吉林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与世界500强企业长期合作,担任长春市保险法学研究会理事及大型企业年度法律服务律师。尤其擅长人身保险领域,专注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数百件,备受当事人认可。二、案情回放委托人任女士是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的长期客户。2007年和2013年,她分别投保了包含“智盈重疾”及“护身福重疾”在内的多份人身保险合同,累计重大疾病保险金总额达135,000元。2025年5月,任女士身体不适就医,被吉林大学第二医院诊断为“卵巢交界性肿瘤(IC1期)”,病案首页病理诊断明确为”交界恶性表面乳头状浆液性巍腺瘤”。任女士据此向保险公司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以其所患疾病诊断编码为D39.100x003(交界性肿瘤),而非C56x00(卵巢恶性肿瘤)为由,仅同意支付部分住院津贴。协商无果后,任女士委托闫丁律师提起诉讼。三、办案全记录1.精研条款寻突破闫丁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投入案件分析。他仔细审查任女士持有的多份保险合同条款,发现条款对“恶性肿瘤”的定义主要引用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中国医师协会制定的规范,临床诊断需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关键的是,合同条款本身并未明确将“交界性肿瘤”排除在“恶性肿瘤”保障范围之外,这成为后续论证的重要突破口。2.深挖证据筑根基律师对全部病历材料进行地毯式梳理,重点分析《住院病案首页》及其附件。医院出具的《住院病案首页》中,“病理诊断”一栏明确记载为“交界恶性表面乳头状浆液性襄腺瘤”,疾病编码后缀为“1”,在ICD-10编码体系中有特定意义。术中冷冻切片及后续石蜡切片的病理报告,均指向肿瘤具有交界性/恶性特征。闫丁律师据此主张,医院的专业诊断已确认该肿瘤具有“恶性“属性,其侵袭性和治疗方式(任女士短期内接受两次手术,包括全子宫及大网膜切除)符合重大疾病保障的实质。3.法庭辩论展锋芒在一审和二审中,闫丁律师围绕两个核心展开论证。一是合同解释,强调保险合同是格式条款,当保险公司专业医学理解与被保险人通常理解发生分歧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二是举证责任,指出保险公司主张“交界性肿瘤”绝对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属于单方提出的限缩性解释。在合同条款未明确排除的情况下,保险公司应承担举证责任,而其并未申请司法鉴定,也未提供充分证据支持拒赔理由。面对保险公司上诉中强调医学编码差异的论点,闫丁律师坚守合同文义和公平原则,驳斥其机械等同做法,主张关注疾病实质风险与治疗强度。4.策略坚守赢终审在一审胜诉后,面对保险公司上诉,闫丁律师稳守既定策略,二审中进一步强化合同解释和举证责任观点,最终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任女士全部诉讼请求,判令保险公司支付重大疾病保险金135,000元,并豁免其中一份合同后续保险费。二审法院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明确案涉保险合同未排除交界恶性肿瘤,保险公司未举证,一审认定符合保险条款定义的恶性肿瘤特征无误。四、办案亮点解析1.精准把握解释规则保险合同是格式合同,闫丁律师精准把握格式条款解释规则。当条款有歧义时,引导法院作出不利于保险公司的解释,成功对“恶性肿瘤”作出符合常理的扩大解释,保护了被保险人利益。2.医学证据巧妙转化面对保险公司专业医学抗辩,闫丁律师未陷入医学争论,而是将医学诊断转化为法律上的“保险责任范围”问题。通过强调病历权威性和合同条款模糊性,让法院采信观点。3.诉讼策略稳定坚决一审胜诉后,针对保险公司上诉,闫丁律师稳守策略,二审强化观点,最终说服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巩固胜诉成果。这起案件的成功,充分展现了闫丁律师在保险合同纠纷领域的卓越专业能力和坚定维权决心。他用专业和智慧,为委托人赢得了应有的权益,也为保险理赔纠纷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宝贵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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