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破产法规定的破产原因如下:1.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这意味着企业债务到期无法偿还,同时其资产经评估后小于全部债务数额,达到此情形可认定具备破产原因。2.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当企业明显无法支付到期债务,如持续拖欠职工工资、货款等,且从经营状况、资金流等方面能判断缺乏偿债能力时,也构成破产原因。破产原因的规定旨在规范企业破产程序启动,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合法权益,促使陷入困境企业有序退出市场或通过重整等方式恢复生机,维护市场秩序和经济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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