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抵押权与质押权不存在绝对的优先顺序。2. 动产抵押与动产质押并存时,若先设立抵押权并登记,抵押权优先于质押权。因为登记的抵押权具有更强的公示效力,能对抗善意第三人,包括质权人。3. 若先设立质押权,质权人占有动产,后又设立抵押权但未登记,此时质押权优先。因为质权人已实际控制动产,而未登记的抵押权缺乏足够公示对抗质权。4. 对于不动产,只能设立抵押权,不存在质押问题。所以不存在二者比较优先顺序的情况。总之,抵押权与质押权的优先顺序需根据具体设立时间、是否登记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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