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股东承担连带责任有以下法律规定:1. 财产混同: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比如股东将公司资金随意用于个人消费,导致公司与股东财产难以区分,那么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负责。2. 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像股东通过操纵公司进行关联交易转移资产等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时,就需承担连带责任。3. 未履行出资义务:若股东未按照规定足额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在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可能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4. 抽逃出资: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有权要求其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公司债权人也有权要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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