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招标公告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2. 资格预审时间: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资格预审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发售期不得少于五日。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2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3. 开标时间: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4. 评标时间: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5. 中标通知时间: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工程招标的各个环节都有严格的时间规定,参与招标活动的各方都应当遵守,以确保招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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