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执行拘留是对妨害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刑事诉讼情节严重的人采取的在短期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司法执行拘留的条件如下:1.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2.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3.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4.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5.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6.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7. 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人,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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