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流程如下:1. 委托: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机关、仲裁机构的司法鉴定委托。在诉讼案件中,在当事人负有举证责任的情况下,司法鉴定机构也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司法鉴定委托。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2. 受理: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书后,应对委托人的委托事项进行审核。对于符合受理条件的,能够即时决定受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委托受理合同》;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委托材料收领单》,在收领委托材料之日起7日内对是否受理作出决定。3. 初次鉴定:鉴定机构受理委托后,指定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鉴定人按照相应的鉴定程序和方法进行鉴定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鉴定。4. 补充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补充鉴定: 发现新的相关鉴定材料; 原鉴定项目有遗漏。5. 重新鉴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超越司法鉴定业务范围或者执业类别进行鉴定的; 送鉴的材料虚假或者失实的; 原鉴定使用的标准、方法或者仪器设备不当,导致原鉴定结论不科学、不准确的; 原鉴定结论与其他证据有矛盾的; 原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 原司法鉴定人因过错出具错误鉴定结论的。6. 出具鉴定文书:鉴定完成后,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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