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的一般程序是指除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外,行政机关进行行政处罚通常所遵循的程序。具体如下:1. 立案:行政机关对通过检查、投诉举报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予以立案。2. 调查取证:行政机关执法人员负责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3. 告知当事人: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如陈述、申辩权等。4. 听取当事人意见: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5. 作出处罚决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的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6. 送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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