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龄游客景区摔倒死亡,律师精准辨析助公司减损在法律纠纷的解决中,律师的专业能力和精准策略往往起着关键作用。今天要讲述的,是贵阳杨小玉律师代理的一起旅游合同纠纷引发的保险索赔诉讼案件,她凭借出色的专业素养,为公司成功减损。 杨小玉律师:专业与经验兼备杨小玉律师毕业于重庆西南政法大学,拥有法学学士学位。她从事法律服务工作12年,成为执业律师9年,目前是贵州凯星律师事务所主任。她曾担任过贵州省人口福利基金会、贵州省清镇市粮油公司等的法律顾问,擅长交通事故、保险合同纠纷、医疗纠纷等领域,在刑事案件代理方面也有所涉及。她忠于委托事务与法律,秉持 “办好每一个案件” 的执业宗旨,执业证号为15201201711209291。 案件:高龄游客景区摔倒死亡引发索赔2023年11月,一位年逾七旬的老年游客王某(化名)在参加“某某6日游”期间,于某观景平台自由活动时自行摔倒在地,后经现场抢救无效死亡,死因是“闭合性颅脑损伤特重型”。死者家属认为旅行社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观景台存在安全隐患(如地面缝隙),于是将旅行社、地接社、景区管理方及其各自投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公司等共计十方诉至法院,索赔各项损失总计约67.8万元。某公司作为组团社的旅行社责任险承保方,成为被告之一,杨小玉律师受该公司委托代理此案。 策略:聚焦因果关系与法定义务边界杨小玉律师接到委托后,深入分析案件,确定了“聚焦因果关系与法定义务边界”的核心抗辩思路。 厘清法律关系她首先明确本案是旅游合同纠纷,保险责任(旅行社责任险)的成立前提是被保险旅行社依法应当对游客的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所以,本案核心在于旅行社是否存在法律上的过错及违约/侵权行为,而非保险条款本身。 构建证据链 - **因果关系抗辩**:针对原告方“地面缝隙绊倒”的说法,杨小玉律师结合庭审证据反驳。她指出观景台地面开阔平坦、干燥,死者穿平底鞋,现场的建筑伸缩缝及小石块,从缝隙宽度和石块大小看,都不足以认定为“安全隐患”。原告也无直接证据证明死者系被缝隙或石块“绊倒”。同时,对原告二审提交的同行游客证言进行质证,该证言表明“绊倒可能性不大”,削弱了原告关于外部原因致害的主张。 - **安全保障义务边界辨析**:杨小玉律师在庭审强调,旅行社的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责任,应在“能够预见的合理限度之内”。旅行社已为旅行团购买意外险和责任险,安排导游陪同,事故发生后也及时拨打120急救电话,履行了必要救助和处置措施。要求旅行社对老年游客在平坦开阔的公共观景平台上自行走路摔倒的意外结果承担赔偿责任,过分加重了经营者责任,不利于旅游行业发展。 - **反驳“老年团”特殊义务论**:对于原告提出的“该团多为老年人,旅行社应承担更高安全保障义务”观点,杨小玉律师承认法律对组织接待老年人有特别规定,但关键在于旅行社是否“采取了相应的安全保障措施”。本案中,旅行社已为游客投保,行程无高风险项目,尽到合理提示和安排义务。死者自身患有严重基础疾病,却未向导游报告不适,其自身对健康状况的注意义务更为首要。 庭审有效质证与辩论在庭审中,杨小玉律师对原告提交的所有证据严谨质证,辨析《死亡医学证明》仅能证明死因,无法证明死因与旅行社行为有关联。在法庭辩论阶段,她清晰阐述旅行社责任险的赔付逻辑,将法庭审理焦点引导至“旅行社是否存在过错及该过错与死亡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这一根本问题上。 结果:公司不承担赔付责任案件经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两级法院均判决驳回死者家属(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某公司贵阳支公司在本案中不承担任何赔付责任。法院最终采纳了杨小玉律师的核心观点,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旅行社存在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形,也无法证明王某的死亡与旅行社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观景台地面缝隙及石块不足以认定为安全隐患,游客自身负有安全注意义务。旅行社在事故发生后已及时施救,履行了相应义务,所以不承担赔偿责任,承保旅行社责任险的公司也无赔付义务。这起案件充分展现了杨小玉律师精准的法律定位、强大的证据分析运用能力、法律与情理结合的论述能力,以及成功实现风险隔离的专业水平。在面对复杂的法律纠纷时,她凭借专业的素养和出色的策略,为当事人维护了合法权益,也为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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