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立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发现药品违法行为线索后,经初步审查,认为有违法事实需要追究法律责任的,应当立案。立案应当填写立案申请表,报本部门负责人审批。2. 调查取证: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取证、查封扣押等措施收集证据。3. 告知义务: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4. 当事人陈述申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5. 举行听证:符合听证条件的,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听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6. 作出处罚决定: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决定。7. 送达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8. 执行: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履行处罚决定。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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