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医疗费:根据实际的诊疗票据,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等,以确定受伤后治疗所花费的金额。2. 误工费:按照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计算。误工时间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收入状况按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例如,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3.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4. 交通费: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确定因就医或处理事故等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5.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需要及具体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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