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内容为:需要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的,经公安派出所、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办案部门或者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人批准,使用传唤证传唤。对现场发现的违法嫌疑人,人民警察经出示人民警察证,可以口头传唤,并在询问笔录中注明违法嫌疑人到案经过、到案时间和离开时间。单位违反公安行政管理规定,需要传唤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适用前款规定。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违反治安管理、出境入境管理的嫌疑人以及法律规定可以强制传唤的其他违法嫌疑人,可以强制传唤。强制传唤时,可以依法使用手铐、警绳等约束性警械。分点陈述如下:1. 一般情况下,需传唤违法嫌疑人接受调查,要经相关负责人批准,用传唤证传唤。2. 现场发现违法嫌疑人,警察出示证件可口头传唤,并在笔录注明到案等情况。3. 单位违法,对其直接负责人员适用上述传唤规定。4. 对无正当理由不接受或逃避传唤的特定嫌疑人可强制传唤,且可依法使用约束性警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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