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组成人员范围: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2. 任职资格限制: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担任清算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3. 职责: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通知、公告债权人。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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