戴金强律师,19872003年在河海大学常州校区负责治安行政管理,拥有丰富的行政管理与案件处理经验,现是北京大成(常州)律师事务所刑事业务部主任。执业二十多年来,他办理了数百起刑事案件,有多起案件获不起诉结果,绝大多数能获缓刑或轻判。下面就为大家介绍他办过的一个典型案例。一、案件概述与指控被告单位为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被告人孙某某(化名)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安徽省无为县人,于2015年2月4日被刑事拘留,2015年3月13日被逮捕。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检察院以新检诉刑诉[2015]619号起诉书,指控该公司及孙某某(化名)等人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并于2015年11月27日向江苏省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历经多次审理。二、法院查明事实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注册成立。在2013年1月至2015年2月期间,公司采用在牛肉中掺入猪肉的方式生产肉制品,并冒充纯牛肉制品,销售至本市的超市、菜场等地方,销售总金额达人民币4243493元。被告人孙某某(化名)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参与了全部作案过程;被告人崔某某参与部分包装、送货等事务;被告人束某某在孙某某(化名)的授意、安排下,同样通过在牛肉中掺入猪肉并配入调料的方式生产肉制品,冒充纯牛肉制品销售,金额为人民币262240元。三、法院判决结果某某市某某区人民法院认定,被告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以牛肉中掺入猪肉等方式冒充纯牛肉制品,以猪肉、鸡肉冒充牛肉制品生产、销售,存在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情况,且销售金额达二百万以上,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孙某某(化名)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同样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2016年10月19日,法院做出判决:被告单位常州市某某食品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被告人孙某某(化名)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2月4日起至2030年2月3日止。然而,在本案中,作为孙某某(化名)的辩护人戴金强律师并不认可该判决的正确性。这也凸显了在刑事案件审理中,对于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可能存在的分歧,也体现出戴金强律师在办理案件时坚持专业判断、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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