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变更法人之前的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十七条规定,法人合并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合并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法人分立的,其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是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变更法人属于法人存续期间的正常变更事项,法人主体并未消灭,公司的债权债务不因法人的变更而发生转移。例如,甲公司变更法人,从A变更为B,变更前甲公司所欠乙公司的债务,仍然由甲公司(此时法人已变更为B)负责偿还。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存在恶意利用法人变更逃避债务的行为,债权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权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对于债务承担问题产生纠纷时,证据方面,合同、借条、交易记录等书证能证明债务存在及发生时间;视听资料如双方沟通协商债务承担的录音录像也有一定证明力。若发生纠纷,协商是较为便捷的方式,双方可就债务承担达成一致;调解则可借助中立第三方促成和解;若协商、调解不成,债权人可通过诉讼解决,由法院判定债务承担主体,胜诉后可通过强制执行保障债权实现。诉讼可能耗时较长、成本较高,但能确保公正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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