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郑某,是刘某的配偶。2019年,刘某把某厂的股份转让给了第三人徐某。刘某委托徐某,从徐某应付的股权转让款200万元中,拿出50万元直接转账给被告黄某,另外150万元抵作黄某在某厂的投资款,说是出借给黄某,还约定在刘某与黄某合伙的其他项目中品迭股份。可后来,品迭股份这件事儿并没有实现。不幸的是,刘某临终前把这笔债权转让给了郑某,并且通知了黄某。于是,郑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庭,要求黄某偿还借款200万元以及相应的利息。黄某这边却不这么认为。他辩称,自己和刘某之间根本就没有借贷的合意,徐某转给自己的款项属于合伙往来。而且,关于品迭股份的内涵存在争议,所以他和刘某并不存在借贷关系。这起案件的核心争议点就在于:这200万元到底能不能构成民间借贷?郑某一方觉得,刘某委托徐某转账和抵款,这就是把钱借给了黄某,后来品迭股份没实现,黄某就应该还钱。而黄某则认为,这些钱是合伙生意中的资金往来,不是借款。从专业视角来看,常梁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他仔细分析了案件中的各个细节。首先,他注意到徐某于2019年1月30日转给黄某50万元,而这笔转款发生在徐某与黄某之间的合伙协议签订的次日,并且转账时没有任何备注。这就说明,这笔钱很有可能是基于合伙关系的资金往来,而不是借款。其次,虽然刘某与徐某有股份转让的欠条及收条,但黄某与刘某就其他项目的结算并没有达成一致。这意味着,所谓的“品迭股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不能简单地认定为借贷关系的依据。用大白话来讲,就好比你和朋友一起做生意,朋友让另一个人给你转了一笔钱,说以后在其他项目里算股份。但后来项目没弄成,朋友就说这钱是借给你的,让你还。可你觉得这钱是合伙做生意用的,不是借款。这时候,就要看有没有明确的借钱的意思表示,还有这笔钱到底是怎么回事。在这个案例中,黄某没有认可和刘某有借钱的意思,转账也没有说明是借款,也没有借条之类的东西,所以不能认定是借款。最终,法院经过审理认为,民间借贷需要有借贷合意以及款项交付这两个实质要件。在这个案件中,黄某不认可和刘某有借贷合意,徐某转款50万元发生在合伙协议签订次日且无备注,原告也没能证实黄某认可150万元为借款,而且没有借条等借贷形式,刘某也没有直接向黄某支付200万元,这些情况都不符合民间借贷的构成要件。所以,法院判决驳回原告郑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也由郑某负担。从这个案例延伸到现实生活中,有很多实用的避坑建议。第一,在和别人合伙做生意或者有资金往来的时候,一定要签订明确的合同或者协议,把双方的权利义务、资金用途等都写清楚。就像这个案例中,如果当时有明确的借条或者协议说明这200万元是借款,那么结果可能就不一样了。第二,转账的时候一定要备注清楚款项的用途,这样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就有证据可以证明钱的性质。第三,涉及到债权转让等重要事项,也要有书面的文件,并且要及时通知相关方。在遇到类似的法律纠纷时,专业律师的价值就体现出来了。常梁律师凭借他丰富的实战经验和扎实的法律功底,在这个案件中精准分析,抓住关键要点,成功维护了被告黄某的合法权益。如果你在生活中也遇到了刑事辩护、合同纠纷、债权债务等方面的法律问题,不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他们为你提供优质、专业的法律服务。常梁律师,中共党员,拥有法学学士学位,现任四川明炬(遂宁)律师事务所注册合伙人,执业已达11年。他是遂宁市律师协会民商事专业委员会委员、遂宁市总工会维权律师团成员及四川师范大学遂宁校区法治辅导员,多次荣获遂宁市及四川省律协颁发的“优秀律师”“优秀共产党员”“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称号。他深耕法律实务一线,办理民商事诉讼及刑事辩护案件逾千件,业务专长聚焦于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与债权债务三大领域。如果你有相关法律问题,可前往四川省遂宁市河东新区五彩缤纷路37号咨询常梁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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